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,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

业界 2018-11-02 12:08:23 阅读485

苏文

近年来,伴随着各类IP(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)的火热上演,人们对优质内容的争夺也显得日渐紧张,而围绕着原创内容的事件亦是频发。从此前知乎300大V出走到上个月微博与今日头条的激战,以及当年的“3Q大战”(用户只能在360或者QQ中选择一个),平台方的表现也越来越让人意想不到。

9月15日,新浪微博更新了《微博服务使用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协议”)。《协议》中的要求引起了部分用户、尤其是加V用户和一些自媒体人士的注意。

如果用户在微博发布的内容被第三方抓取了,则要对照下面这条规定:,微博用户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配合微博。

而如果用户自己发到第三方平台呢?微博又指出: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后果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。

“霸王条款”犯众怒,新浪微博接连发文澄清

,新浪微博表示:该《协议》并非我们这两天凭空搞出来的,很早之前就存在,只不过早些发的东西确实用词不当。9月16日凌晨1点52分,微博官方通过账号@微博管理员发布了一份公告表示:对用户的质疑,微博深感不安和抱歉。

9月16日下午,@微博管理员再次发声,明确表示,“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,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。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,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。

Q: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,是否可以发布到其他平台上?

A: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,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。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,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。

Q:用户发布在微博上的内容为什么需要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,其他第三方才能抓取?

其实关于第三方平台的抓取问题,这么做的不止微博一家,在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协议上,就有这么一条:

用户自己随便发的一条微博是否构成著作权吗?微博此举究竟是否构成侵权?微博平台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蓝鲸随即综合了多方消息。

此外,知名律师易胜华认为,网友生产的内容著作权属于作者,但微博作为平台,为例汇聚内容,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,应当享有对平台上所发内容的合法权利,即不被其他搜索引擎或内容集合平台自动抓取网站内容的权利,这是一种应当受保护的合法的商业利益。

而据澎湃新闻消息,律师钟兰安认为,微博平台对其他同业竞争对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,应当积极采取法律途径维护,而不应当对使用者采取限制其权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。而对于用户不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,范辰律师则认为,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及《反垄断法》规定,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,没有正当理由,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或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。如果经营者有此行为,则属于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。范辰称,新浪微博在及时网络发布平台领域,显然具有支配地位。新浪规定用户不同意微博平台的服务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,显然属于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但截止目前,各方针对新浪微博此举的说法不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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